最近一段时间,盐行业的各大公号都转发了据说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 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以下简称“783号文”。
在该文件中,最引人关注的应该是有关食盐“贴牌”生产的新规定,“三、严格落实食盐专营资质管理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贴牌’生产,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不能新增生产地址。”
有不少观点认为,新规的出台,意味着食盐“贴牌”生产将会被全面禁止。真的会这样吗?我看未必。
先说一下什么是“贴牌”。“贴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贴牌本意就是所谓的代工,我下订单你生产,然后贴我的品牌,就是我的产品。具体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即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转包合同加工,俗称代加工。”
具体到盐行业来说,“贴牌”生产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之间的“贴牌”;
一种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之间的“贴牌”,如贵州等地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大部分是盐业公司),都是通过代加工的方式,委托其他地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贴牌生产。
在“783号文”之前,关于盐行业的“贴牌”生产问题,国家也曾出台过相关规定。 2018年4月,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中,就明确规定“(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1. 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2. 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承包生产加工食盐的;3. 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和设备设施生产加工食盐的。”
2019年12月,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2号文”)中再次强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之间可以合作“贴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之间则不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然也应属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范围。
但是上述两份文件出台以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之间的“贴牌”生产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也没有见过有哪家企业因此受到了处罚。 在盐行业内部,大家都普遍认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之间的“贴牌”生产还是可以的。 这一次出台的“783号文”与之前的规定又有何不同?
如果网传内容是真实的,那跟上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及92号文的规定相比,“783号文”的规定更加严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贴牌’生产”,当中的其他企业应包括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换句话说,不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定点批发之间的“贴牌”不被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之间的“贴牌”也将被禁止。
盐业体制改革已经有五年了,但是距离国务院的要求——食盐定点企业“只减不增”,还有不小的差距。也许“783号文”的目的就是为了倒逼“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进而实现减少食盐定点企业数量的目标。
但就目前来看,指望“783号文”实现这一目标,短期内不太可能。 1、“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政府部门不得将没有对外公布的政策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在“783号文”还没有正式出台之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及92号文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至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之间的“贴牌”合作并没有明确被禁止。
2、完全禁止“贴牌”生产,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伤害太大。
品牌是无形资产,品牌是有价值的。对于某些纯销区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来说,靠着几代盐业人的共同努力,才在当地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了自己的品牌。一旦“贴牌”不再被允许,这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只能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作嫁衣”,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品牌价值将毁于一旦。而这其中又有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一刀切禁止“贴牌”生产,将会导致国有资产的白白流失。 3、如上文所述,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及92号文的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之间的“贴牌”合作早就被禁止了。
但到目前为止,这两者之间的“贴牌”合作仍然是盐行业的常见现象,也没有看到有哪家企业因此受到了处罚。这些企业所在地的盐业主管部门,并没有动真格的。地方一级盐业主管部门与国家一级盐业主管部门的看法,也许并不完全一致。
实际上,早在2020年的时候,就有网友在工信部的部长信箱里留言询问:“我们单位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否接受具有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但没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委托加工业务?”
工信部并没有明确的回复说可以或者不可以,只是单纯重复了92号文的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包括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也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总之,现在就下食盐“贴牌”生产全面禁止这个结论,也许为时过早了。我们还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来源:盐业部落 |